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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来源: | 作者: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 | 发布时间: 1103天前 | 10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审批内容
      对2019年入库企业,按其2019年开展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支持强度:按申请单位2019年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事后补助。
      四、审批条件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企培育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并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二)2019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含有防伪标识,或由具备企业研发资助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详见附件3)出具,经深圳市税务师协会备案且含有防伪标识;
         2.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4);
  (四)入库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以当前企业名称申报,并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特别提醒
       1.建议申请单位按照附件2模板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该模板仅供本年度申请单位参考,不作强制性要求。原则上今后年度申请单位应当按该模板编制专项审计报告。
       2.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发费用申报数应与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单位申请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单位应为万元。
       3.科技统计报表应报未报、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应填未填的,不予资助。申报单位应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4.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多20%及以上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我委将致函税务部门建议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5.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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